进出口货物证书政策解读

各位领导好,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了《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6章、30条,内容简约、富有张力,是新时代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签证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充分体现了全面、规范、便利的有机统一。今天重点介绍《管理办法》的三个特点:
一、体现全面性,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此前,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非优惠、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等20余种,缺少统一规范的签证管理流程。
《管理办法》整合优化了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打破了原有的“一协定一办法”的管理模式。
二、坚持规范性,积极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部署
《管理办法》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原产地证书,同时规定申请人负有如实填报申请信息等法定义务。《管理办法》还从权力责任的角度,细化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了签证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时限要求。比如,《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签证机构的审核时限和行政裁量权做出了严格限定,体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突出便利性,高质量推动自由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落地见效
《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海关总署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贸易便利化改革举措有关要求的落实。
例如,《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规定,将生产商纳入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范围,扩大了可以申请证书的主体范围;第八条,允许签证机构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固化了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等智慧海关建设成果。这些落实举措,展现了海关总署为进一步促进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便利化所作出的努力和担当。
好了,今天的介绍就到这里,感谢聆听。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