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权益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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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聚焦劳动合同高频纠纷点——{试用:shi4 yong4}期权益。试用期既是双方考察期,也是法定权益期,下面用3个核心要点理清法律边界。
首先,试用期期限有明确上限,绝非企业“想定多久就定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特别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试用期工资不能“随意压价”。法定要求: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考察期”为由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或拒绝缴纳社保,这些均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条件。企业不能仅凭“感觉不合适”就辞退员工,必须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且需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
反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企业批准。
若遭遇试用期侵权,大家可通过3步维权:1.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证据;
2. 与企业协商沟通,明确提出权益主张;
3. 协商不成的,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记住,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拿起法律武器,才能守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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